遺囑繼承的財產範圍是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爲財物的債權等。

第4條還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爲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6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遺囑繼承的財產範圍是哪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