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數額可以不均等嗎

遺產繼承數額可以不均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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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一份遺產繼承的時候,由於繼承人可能比較多,因此這就涉及到每個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數額了。通常情況下,遺產繼承數額是均等的,那麼是否會存在例外情況,也就是說遺產繼承數額可以不均等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遺產繼承數額可以不均等嗎

遺產分配是指財產所有人死亡後根據法定繼承、遺囑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其遺產的分配製度。

在特殊情形下,繼承數額可以不均等。繼承數額不均等的情形如下:

1、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可多分。

2、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不分或少分。

3、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遺產。

4、繼承人協商同意,可不均等分配的。

5、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酌情減少。

二、繼承人以外的人能分遺產嗎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所以繼承人以外的人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是可以分得遺產的。具體有下列情形:

1、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一是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兩者必須同時具備,只具備其中之一都是不符合規定的。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是以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的情況爲準的。如果雖曾經是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但在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已經具有勞動能力或有了生活來源,就不能再適用此規定。二是依靠被繼承人扶養。指這類可分得遺產的人不僅要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而且還要依靠被繼承人扶養。是否由被繼承人扶養,須以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爲準。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不再扶養,那麼即使是曾經扶養過也是不符合規定的。是否扶養的成立,不論時間長短,都可以適用本規定。

2、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盡了較多扶養義務的人。這類人對被繼承人本來是沒有扶養義務的。但由於某種原因,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並未盡到全部義務,而這類人對被繼承人卻提供了較多物質上的照顧。在認定是否盡了“較多扶養義務”時,標準既不能過嚴,也不能過寬。不能理解爲必須是盡了主要扶養義務,也不能簡單地用經濟價值的尺度來衡量,無論是提供了較多經濟幫助,還是提供了較多生活上的照顧,都可以認定爲盡了較多扶養義務,可分得適當遺產。關於對被繼承人以外的人的遺產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三十一條規定:以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於或少於繼承人。

因此,在分配遺產時,既要考慮這些可分得適當遺產人的情況,即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經濟需要的狀況,困難大的多分,困難小的少分;他們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多少,盡義務多的多分,盡義務少的少分,還要把他們與其他法定繼承人相比,綜合考慮,分給適當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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