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遺囑的財產共同繼承不等於等額均分嗎

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第十三條規定,遺產繼承一般應當均等,但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者以及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遺囑的財產共同繼承不等於等額均分嗎

反之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第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解決問題。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