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協議書和遺囑有區別嗎

當事人協議書和遺囑有區別嗎

一,當事人協議書和遺囑有區別嗎

(1)法律性質不同。遺囑是立遺囑人的單方法律行爲,體現立遺囑人的個人意志,不受他人意志影響,立遺囑人可以單方將之變更或撤銷。分產協議則須兩個以上民事主體達成合議,體現的是所有協議主體的共同意志,如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協議一方不得單方變更或撤銷;

(2)處分的財產不同。遺囑是對立遺囑人對其本人所享有的個人財產的處分,分產協議所處分的不限於家祖長輩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家族成員的共同財產;

(3)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遺囑自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分產協議一般自協議各方簽字時生效,如果附有條件或期限,則自條件或期限成就是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點》父母子女之間約定父母的房產在父母死亡後歸子女所有的協議,屬分產協議而非父母所立的遺囑,父母子女在分產協議中所附的期限排除了父母對該房屋的繼承權,應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的子女先於父母死亡的,對該房產的期待權應有該子女的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爲能力。遺囑爲民事行爲,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纔有設立遺囑的行爲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根據我國《繼承法》第22條的規定,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爲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後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1條中明確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爲能力。無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爲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爲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爲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遺囑的與協議在實際生活中是運用較多的,但是需要注意的就是自己需要積極的應對不同的情況進而保障自己的利益不會遭受損失,但是需要在程序上保證自己不會出錯是此類問題解決的基礎,畢竟不是每個人對於法律知識都是非常熟悉的,所以自己需要學會充分了解有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