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撫養協議的撤銷的條件是什麼?

遺贈撫養協議的撤銷的條件是什麼?

中國的社會正逐步步入老年化的社會,那麼老年人的贍養和遺產問題是當事人尤爲關注的一個問題,一些老年人是沒有兒女照顧,同時還有一些老年人的兒女不願意承擔撫養的義務;這種情況下,有的老年人會自願和一些願意贍養或者保姆達成一種協議,通常是,一方願意承擔撫養老人的義務,老人願意在自己死後把遺產留給此人,這種協議法律上稱爲遺贈撫養協議。但是如果出現了某種情況,需要撤銷遺贈撫養協議,需要什麼條件呢?下面由本站爲您講解遺贈撫養協議的撤銷條件。

一、遺贈撫養協議的撤銷條件

1、首先,因扶養人不履行合同導致遺贈扶養協議被解除。所謂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指扶養人完全不履行合同又沒有免責事由的情形,包括預期違約、遲延履行、瑕疵履行等導致合同目的難以實現的根本違約(《合同法》第94條)。此外,因不可抗力等非可歸責於扶養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此時扶養人對不履行合同存在免責事由,遺贈扶養協議也可被解除,扶養人不須承擔賠償責任。

2、其次,因遺贈人違約而解除合同。“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遺贈義務)”應包含以下兩層含義:首先,遺贈人生前不必實際履行遺贈義務,也就不可能構成實際違約,但這並不排除遺贈人預期違約的可能,尤其是在被扶養人生前任意處分財產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扶養人可以以被扶養人預期違約爲由請求解除合同。其次,根據目的擴張解釋,這裏的遺贈人還應該包括遺贈人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以及遺產管理人。遺贈人死亡後,遺贈扶養協議由上述當事人繼受,因他們的違約行爲,也可導致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

3、解除合同不是違約責任形式卻可成爲違約的法律後果。合同解除分協議解除、法定解除、約定解除三種,其中法定解除在實務上最爲重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 條集中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定解除制度:“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解除協議後儘管扶養義務須由扶養人生前持續地履行,但由於遺贈義務是於遺贈人死後一次性給付的,並不存在繼續性契約所要求的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持續地發生的情況。因而遺贈扶養協議不屬於繼續性契約,而是“一時的契約”中的“分期給付契約”。也就是說,遺贈扶養協議被解除後也會發生回覆原狀的溯及效力。解除遺贈扶養協議應產生下列法律效果,首先,合同效力終止,即遺贈義務以及扶養義務不再拘束相關當事人;其次,合同當事人之間會產生回覆原狀請求權、不當得利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透過以上的解釋,撤銷撫養協議的條件歸納爲以下兩點:

1、雙方協商同意,致協議解除。

如果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一方的情況發生變化 (包括遺贈人另有親屬扶養或扶養人喪失扶養能力),一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要求雙方協商解除協議。

如系遺贈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應對扶養人已盡的義務在經濟上給予適當補償;如系扶養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一般不給予扶養人經濟補償。

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

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一般不予補償。

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綜上所述,遺贈撫養協議,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尤爲重要的是當事人必須雙方自願。在這個大家都很忙碌的快餐時代,有一些子女應該承擔老人的撫養責任而不願意承擔,但是也不願意老人的財產遺贈於他人,這種情況下,遺贈協議的雙方更應該保護好自己的權益,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透過法律的武器來證明付出和收貨是成正比的。以上是本站對遺贈撫養協議撤銷的條件的講解,希望能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