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司法實踐中對打印遺囑的效力還是存有很大爭議,法院對打印遺囑目前的司法觀點是:1、根據遺囑人真實意思形成(或立遺囑人本人打印),且確能證明是死者真實意思表示的打印遺囑,按自書遺囑對待。2、視爲代書遺囑。打印人作爲見證人之一,兩名見證人不僅見證簽字及捺印過程,還要見證打印過程。若有充分證據證明該遺囑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滿足“兩位見證人”的條件也可能確認遺囑的效力。3、不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判決遺囑無效。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