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承包地是否可以繼承?

一、農村承包地是否可以繼承?

農村承包地是否可以繼承?

1、《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援。

3、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爲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爲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能繼承嗎

《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的,其應得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條的客體主要是指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土地,即現行法律承認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規定

1、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可見,我國繼承法並不排除承包權的繼承,只是設定了一個前提條件,即法律明文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2、這就爲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提供了法律依據,並且滿足了《繼承法》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的前提條件,並予之銜接,使農民真正獲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這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提供了法律依據。

3、另外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在新頒佈的《承包法》和《物權法》中都沒有否定,並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地位已經確立,物權本身就具有可繼承性,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應該是爲法律和現實所接受的。

綜上所述,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允許繼續承包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