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時分割遺產包括生存一方的財產嗎?

夫妻一方死亡時分割遺產包括生存一方的財產嗎?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夫妻之間財產在一方死亡之後如何分割令很多人存在困惑,分割遺產包括生存一方的財產嗎?下面小編將根據婚姻繼承法解析在夫妻一方死亡時遺產應如何分配的相關問題。如還有不明白的可以諮詢“本站”。

一、分割遺產包括生存一方的財產嗎?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

也就是說,夫妻一方死亡的,並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爲其遺產,而應當先從家庭財產中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爲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加上死亡一方的個人財產,即爲死亡一方的遺產。

死亡一方的遺產,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由配偶與其他法定繼承人一起繼承。

二、分配遺產的步驟有哪些?

(一)析產

析產,是指將共有財產中屬於個人的份額分割出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其餘爲被繼承人的遺產。

(二)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應繼份額由胎兒的母親代爲保管或行使有關權利。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爲其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

(三)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

(四))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1、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債務清償原則

(1)限定清償原則

(2)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

(3)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

《繼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4)遺產已被分割後,債務仍應當清償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

《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綜上所述,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未對財產如何分配進行約定的,在一方死亡時應遵循平分原則,這不同於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那麼,分割遺產包括生存一方的財產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在分割遺產是我們應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從中劃出一半爲生存一方配偶所有,並且分割遺產應在一定的時效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