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中的委託執行人必須要存在嗎?

遺囑中的委託執行人必須要存在嗎?

一、遺囑中的委託執行人必須要存在嗎?

並不要求有這個執行人。如果有執行人幫忙處理遺囑的問題,可能會更公正更專業。

遺囑執行人是根據立遺囑人生前的指定,負責保管遺產,並按照遺囑負責分配遺產,並有權提起涉及妨害繼承的訴訟的人。遺囑執行人可執行下列事務:

(1)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

(2)清理遺產;

(3)管理遺產;

(4)訴訟代理;

(5)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內容;

(6)按照遺囑內容將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7)排除各種執行遺囑的妨礙;

(8)請求繼承人賠償因執行遺囑受到的意外損害。

二、遺囑執行人的資格、權利及一般過程:

(1)遺囑執行人接受委託時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2)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時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3)具有立遺囑人的授權委託書或者遺囑執行協議;

(4)遺囑人可以指定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爲遺囑執行人,也可指定和繼承無關的人員爲遺囑繼承人,如律師;

(5)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的,一般以法定繼承人爲遺囑執行人。

三、遺囑執行人的權利:

遺囑執行人爲執行遺囑、管理或保護遺產所支付的必要費用,以及應得報酬,有權請求收益人支付,如果收益人拒不支付,執行人有權變賣遺產,從中得到補償

四、遺囑執行一般過程是怎樣的?

(1)執行人通知有關利益相關的人員,並出示遺囑及遺囑內容;

(2)執行人公佈遺產清單及遺產分配方案;

(3)把遺產按遺囑的規定進行分配和處理;

(4)將放棄繼承或遺贈部分的財產,將其放棄繼承遺產份額登記造冊,以便轉入法定繼承。

五、遺囑的效果

遺囑的不生效,是於遺囑人死亡時,其所立遺囑雖然不違法,但卻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不能執行。遺囑的不生效與遺囑的無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處。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遺囑的無效是因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不能發生效力,遺囑的不生效則並非因遺囑違法。二者的相似之處在於:被繼承人的遺囑不能執行,遺囑所涉及的財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遺囑無效,是遺囑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發生法律效力。遺囑只要不符合遺囑有效條件之一,就是不應發生法律後果的無效遺囑。但繼承法特別強調下述幾種遺囑無效:

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屬於無遺囑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遺囑處分其財產的資格。因此,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是無效的。無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即使於死亡之前已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時所立的遺囑也仍是無效的,而不能隨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而有效。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於設立遺囑後被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其原設立的遺囑仍可有效,但其對原設立遺囑變更或撤回的,遺囑的變更或撤回無效。

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所謂受脅迫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脅、要挾,爲避免自己或親人的財產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違心地做出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反的遺囑。所謂受欺騙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因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虛假的行爲或者言詞的錯誤導向下而產生錯誤的認識,做出了與自己的真實意願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脅迫、欺騙遺囑人的人,既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繼承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因遺囑人受脅迫、受欺騙所立的遺囑得到利益的人,也可以是不會從遺囑人的遺囑中得到任何利益的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囑的存在就是爲了可以更好的分配自己的財產,但對於遺囑的訂立雖說可以不用委託執行爲自己可以辦理,但想自己的遺囑更具有法律的效益,也是可以由專業的人士來進行幫助自己管理這份遺囑,從而也不會起家庭的內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