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遺產繼承遺囑無效時怎麼處理?

根據婚姻法遺產繼承遺囑無效時怎麼處理?

一、根據婚姻法遺產繼承遺囑無效時怎麼處理?

遺產繼承遺囑無效時就需要按照法定繼承之中規定的順位法來繼承,但是遺產繼承的問題並不是由《婚姻法》來確定的,而是根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的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條?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法定繼承的規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夫妻一方死亡後,遺產繼承之前,首先需要將遺產從共同財產之中劃分出來。然後若是死者生前留下了遺囑的,那麼就需要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分割死亡主體的個人合法財產,若是沒有那麼就由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之間,協商分割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