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財產繼承中遺產怎麼處理?

新婚姻法財產繼承中遺產怎麼處理?

現如今,社會不斷髮展,婚姻法也在不斷的完善,來適應時代的需要。婚姻法是一部關於夫妻之間的非常重要的法律,涉及夫妻之間的切身利益,往往有時候還因此對簿公堂。許多人對於新婚姻法中的涉及的法律和有關規定不夠了解,小編給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新婚姻法財產繼承中遺產怎麼處理一些有關內容,供大家參考。

新婚姻法財產繼承內容: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

在我國,新婚姻法財產繼承中遺產的處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驟進行的:

一、析產

析產,是指將共有財產中屬於個人的份額分割出來。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1、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爲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債務清償原則

(1)限定清償原則

(2)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

(3)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

《繼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4)遺產已被分割後,債務仍應當清償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

《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三、遺產的分割

1、遺產的分割原則

(1)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2)保護其他人合法權益。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爲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四、婚後繼承的遺產

婚後繼承的遺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該遺產若要成爲個人財產,應當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在夫妻結婚後發生的繼承關係,除去有指定的財產歸屬人的財產,其他都屬於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如果在現實中如果面臨這類問題,一定要走合法的法律程序以及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來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