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遺囑需去哪裏公證遺囑

一、立遺囑需去哪裏公證

訂立遺囑需去哪裏公證遺囑

遺囑人辦理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爲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遺囑人可透過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辦理公證遺囑在2000年7月1日實施的《遺囑公證細則》中作了詳細規定:

1、申請。遺囑人辦理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爲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遺囑人可透過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以及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此外遺囑人還需提交公證人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2、審查。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公證處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遺囑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遺囑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是否完備,文字表述是否準確,簽名、製作日期是否齊全;辦證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3、出具公證書。透過審查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公證遺囑採用打 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覈對後,應當在打 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

公證處對遺囑公證卷應當列爲密卷儲存。遺囑人死亡後,轉爲普通卷儲存。公證遺囑生效前,遺屬卷宗不得對外借閱,公證人員亦不得對外透露遺囑內容。

二、公證遺囑能否撤銷

公證遺囑可以撤銷。

《繼承法》第二十條爲確定遺囑的效力提供了最基本的規則:“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分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而《繼承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二條對此進一步明確到:“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爲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爲準。”這裏所確定的判斷標準是以被繼承人最後的意思表示爲準,同時又確立了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地位。

遺囑中對財產的處分方式體現了遺囑人立遺囑這一時點的內心真意,但並不能對遺囑人隨後改變其財產處分方式產生約束。因此,遺囑人在立遺囑後,還可透過各種法律允許的方式撤銷其在原遺囑中的財產處分行爲。就公證遺囑來看,雖然不能被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撤銷,但卻可以透過訂立新的公證遺囑來撤銷之前的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