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低於第二順位到法律規定是什麼?

代位繼承低於第二順位到法律規定是什麼?

讓生活當中代位繼承是我們國家繼承當中比較常見的一種方式,當然代位繼承他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因爲,他是按照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來進行繼承的,所以法定當中所規定的繼承種類,它也包括第二順位繼承人,那這次就想了解一下,代位繼承低於第二順位到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代位繼承低於第二順位到法律規定是什麼?

代位繼承人作爲第一順序繼承人蔘加繼承,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代位繼承人雖作爲第一順序的繼承人蔘加繼承,但其並不是直接繼承自己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而是代位繼承被代爲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正因爲如此,代位繼承又稱爲間接繼承。所以,代位繼承人爲數人的,原則上由數個代位繼承人平分被代爲人應繼承的份額,而不能由數個代位繼承人於其他繼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因此,代位繼承高於第二順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和本位繼承相對應的一種繼承製度,是法定繼承的一種特殊情況。它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製度,又稱間接繼承、承租繼承。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被代位繼承人,簡稱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人稱代位繼承人,簡稱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權利,叫代位繼承權。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轉繼承人就是實際接受遺產的死亡繼承人的繼承人。

制血親也可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六條“被繼承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繼承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或母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因此,他們無權要求與被代位人處於同一順序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平分遺產,即有兩個或以上的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頭參與平分繼承遣產

二、代位繼承權指什麼?

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其父母的繼承順序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法律制度。

該制度的設立是基於,繼承權的行使主體應爲實際生存,若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顯然無法行使繼承權利。爲了保障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的物質及經濟利益,因而設立了代位繼承製度。

《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

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中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

代位繼承有哪些法律特徵?

1、代位繼承的發生,必須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被繼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被代位人,包括有繼承權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被繼承人子女的死亡,包括民法所涉及的自然死亡和被宣告死亡。

2、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即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或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代位繼承不受輩數限制。

3、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也只是代替被代位人行使繼承權。

4、被代位繼承人生前必須具有繼承權。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生前已經喪失了繼承權,則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5、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方式。這是因爲遺囑必須以立遺囑人死亡爲生效的條件,在遺囑繼承人先於立遺囑人死亡的情況下,遺囑無效。

首先小編需要告訴大家的是,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代位繼承,確實他是按照第一個順序來進行,因此它是優於第二順位的,除此之外,小編在這裏將代位繼承的一些必須具備的條件,以及應當繼承的遺產的份額,都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