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贅的有繼承權的情況是什麼?

一、入贅的有繼承權的情況是什麼?

入贅的有繼承權的情況是什麼?

與兒媳一樣,女婿與岳父母間是一種姻親關係,沒有血緣關係,一般情況下,是沒有繼承權的。一般姻親關係不是取得繼承權的依據,只有男女的合法的婚姻關係纔是取得繼承權的根據之一。夫妻雙方互有法定繼承權,而姻親關係無法定權利義務關係,所以無繼承對方遺產的權利,即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岳父母的遺產無繼承權。因此,我國《民法典》未將入贅女婿作爲法定順序繼承人。

但是,如有下列情況的,可以適當分得和繼承岳父母的遺產:

1、贅婿與岳父母一起生活對岳父母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可以適當分得岳父母的遺產,但這不是作爲父母的繼承人取得的,而是因對岳父母贍養較多,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民法典原則取得的報償。

2、贅婿之妻去世,贅婿尚能承擔對岳父母的主要贍養義務,按照《民法典》規定,這種喪偶贅婿,就是岳父母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岳父母的遺產。

二、法定繼承的順序是怎樣的?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綜上所述,現在有些人當入贅女婿,這種入贅方式和兒媳一樣,都不是法定繼承人。當然,其行使繼承權也有條件,如入贅女婿喪偶後依然對岳父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劃入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岳父母遺產的分配,其它子女不得干擾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