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離婚再婚子女贍養

老人離婚再婚子女贍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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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子女有贍養義務嗎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即爲維護老年人的權益不受侵害,老年人再婚後,老年人子女不得以其放棄全部或者部分繼承權,而拒絕履行對老年人的贍養義務。二,根據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記憶。老年人再婚後,一方死亡,另一方無期,他子女及其他收入的,在分割遺產時應當分得適當的遺產,以保障其生活。這是符合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