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再婚後的財產糾紛

如何避免再婚後的財產糾紛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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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怎麼避免財產糾紛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的規定實際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49年至1993年,實行的是夫妻財產共有制,即不論男女哪一方的財產,一結婚就變爲雙方共有。



    第二階段是1993年至2001年,實行的是有條件的共有制,即共同生活4年,生活資料歸雙方共有。共同生活8年,生產資料和住房歸雙方共有。但從2001年4月28日頒佈新《婚姻法》以後,夫妻的婚前財產已經完全歸個人所有。一方辭世,如無特別遺囑,子女仍有財產繼承權。



    所以,實行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的制度,才能保證老年再婚的成功。郝麥收把這種原則定義爲“三不變”,即老年再婚前財產所有權不變、再婚前財產繼承權不變、親子關係不變。再婚前,遵照這些原則到相關單位進行公證或見證,將會爲老年人再婚免去後顧之憂。



    綜上所述,如果在離婚了以後才發現對方有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爲,那麼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條件,另一方也是可以申請重新分割這部分離婚財產的,當然也對這類案件規定了訴訟時效,如果超過了時效申請的那麼法院是不會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