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

二婚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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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

夫妻共同財產才參與分割,一般得認定哪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分配比例一般是五五分割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根據《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①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