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怎麼查法定監護人?

在我國怎麼查法定監護人?

有些比較調皮搗蛋的孩子如果在外面和其他的小孩打架了,或者是不小心在高速公路上以及其他的公共場所走失了的情況下,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肯定要抓緊時間去聯繫孩子的法定監護人的。所以第一步就是確認法定監護人的具體資訊,那有些民衆就比較好奇在我國怎麼查法定監護人?

一、在我國怎麼查法定監護人?

公安內部都有聯網,但不對外,具體住址等只能去所在地派出所查詢,一般也需要公檢法或律師執介紹信纔可以。至於監護人是誰,未成年人的父母是當然的監護人,其他人可以向當地基層組織瞭解。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法定監護人的順序有順序在前者優先於在後者擔任監護人的效力。但法定順序可以依監護人的協議而改變,前一順序監護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權從後一順序中擇優確定監護人。

二、《民法典》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民法典》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三、什麼人可以作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又可以分爲以下幾種情況: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係密切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爲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實際上,怎麼查法定監護人的這個問題沒大家想得多麼複雜的,一般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根本都不用查詢就應該知道是屬於當事人的父母親的,如果真的因爲一些特殊的原因要查詢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話,那可以直接到孩子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去查詢,但是沒有相關的證明檔案,公安機關是不可能私自透露公民的個人資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