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監護人無過錯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判定監護人無過錯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一、判定監護人無過錯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 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 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監護人按過錯責任原則承擔責任,並且推定發生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行爲時監護人在管束監護人方面有過錯,如監護人舉證已盡監護之責則免除其民事賠償責任。

而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已盡監護之責的,僅僅是減輕其責任,並非免除其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①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二、監護人的責任都有哪些?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爲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2、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3、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爲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4、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無過錯責任是因爲這種特殊的監護關係才形成的,成年人的過錯肯定是自己就能夠獨立的去承擔的,但是作爲一個需要被人監護的未成年人或者是民事行爲能力不健全的特殊羣體,監護人本身對其就有監管教育的職責,這部分羣體自己又不具備任何的民事賠償的能力,所以,只能有監護人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