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如何更換監護人?

法律規定如何更換監護人?

怎樣更換法定監護人?

如果要變更監護人,其他有資格監護的人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撤銷父母的監護權,同時變更申請人爲監護人。

1、監護人不是隨便申請變更的。是有順序的。

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親屬;

(五)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2、訴訟時間在30日內審結,適用特別程序審理。

3、法院過年休息。

在我國子女在未成年以前的監護人都是父母,如果父母因爲沒有監護能力或者已經死亡的話,必須按照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的順序來擔任未成年人監護人,如果其它監護人認爲順序中排前的親屬沒有資格撫養,可以向法院提出相關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