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何聲請指定監護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何聲請指定監護人?

在我們國家,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以及財產方面的監管職責,主要來源於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監護人的職責,除了法定監護之外,還存在着指定監護,當然,如果要想存在指定監護,是需要當事人進行申請的,很多人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何聲請指定監護人?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何聲請指定監護人?

我國《民法通則》第17條“ 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對於指定監護做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一)至(五)項所列人員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有關組織即依法進入了爲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的階段,既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行使指定監護人的權力,又有義務根據所瞭解掌握的情況主動爲當事人所涉及的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指定監護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決定並通知被指定人。

二、指定監護的原則

不管是法定監護還是指定監護,都是以被監護人爲中心,因此有關組織爲沒有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其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雖然不受順序的限制,但都必須遵守一條原則——對被監護人有利,亦即應充分考慮將被指定的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根據<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認爲監護人的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確定。這一原則也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指定監護人時必須遵循的。

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了監護人的人員確定範圍,如果說對於這個人員確定範圍存在着一定的爭議,無法確定最終的監護人的話,那麼是可以申請指定監護的,除此之外,指定監護原則也給大家介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