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監護人最多可以有幾個?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監護人最多可以有幾個?

在現實生活當中,未成年子女他的一些行爲都是受到父母控制的,比如說父母規定必須晚上在幾點回來,還有就是對於財產的一些監管,實際上這個旅行的就是一種監護的責任,當然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監護人最多可以有幾個?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監護人最多可以有幾個?

小孩的監護人有幾個?

如果父母健在,那麼監護人就是父母,這是規定的。如果父母不在或者精神有問題,那麼孩子的監護人是: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的義務

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人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那些未經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以及讓正在小學、初中就學的子女或被監護人中斷學業的家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開採取有效措施,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

二、什麼情況下會剝奪監護權呢?

(一)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剝奪或變更監護人的監護權。法院進行審理時有如下情況:

1、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

2、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

3、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二)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爲、虐待行爲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取消的除外。

(三)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爲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四)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果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係成立後,子女的監護權可轉給收養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進行收養,否則關係無效。

首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並沒有明確的提出監護人的個數問題,其次就是如果父母健在的話,那麼未成年子女他的監護人就是父母,其次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其他監護人的人員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