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監護人有剝奪權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監護人有剝奪權嗎?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監護人所要進行的一些義務承擔是非常多的,通常情況下,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也就是他的父母,所以經常可以看到監護人對於未成年子女財產方面的監管,很多人對此比較困惑,我們國家,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監護人有剝奪權嗎?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監護人有剝奪權嗎?

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的規定,監護人他並沒有剝奪權,監護人他所進行的權利,也就是監護被監護人的一些權利,比如說監護他的教育,監護他的生活,以及監護他的財產等等,所以並不存在着一個剝奪的權利,

二、什麼情況下會剝奪監護權呢?

(一)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剝奪或變更監護人的監護權。法院進行審理時有如下情況:

1、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

2、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

3、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二)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爲、虐待行爲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認爲可以取消的除外。

(三)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爲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四)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如果收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並無不利,又辦了合法收養手續的,認定收養關係成立後,子女的監護權可轉給收養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不得以收養未經其同意而主張進行收養,否則關係無效。

首先在我們國家,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監護人他並沒有剝奪的權利,這個剝奪權利,不論是剝奪人身自由,還是剝奪財產方面都是無權的,其次就是他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監護方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