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監護人是指所帶人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監護人是指所帶人嗎?

監護人是大家都比較熟悉的一個名詞。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大家都知道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就是他的父母。但是對於監護人是怎麼樣確定的,以及監護人包括哪些是比較疑惑的。比如說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監護人是指所帶人嗎?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監護人是指所帶人嗎?

並不完全是的。

依照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1款、第2 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依照民法通則第17條第1款的規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範圍和順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此款所指其他近親屬,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法定監護人的順序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順序,既可保護在先順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規避監護義務。同時允許監護人依其協議決定何人實施監護,這就是順序的制度價值所在。在理解法定監護人的順序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在先順序人優先於在後順序人擔任監護人。但是,此順序可依監護人的協議加以變更。

2、在先順序人爲二人以上時,既可全體同作監護人,也可依其協議只由部分人做監護人。

首先,在這裏可以肯定的告訴大家,這樣的說法是不準確的。其次就是有的時候我國法律規定的監護人,可能就是所帶人。在這裏也給大家介紹了監護人是如何進行確定的。可能大家對於某個地方還是不太清楚建議諮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