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監護人是撫養人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監護人是撫養人嗎?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實際上很多人對於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存在着一定的誤解的,他們的認知當中認爲父母就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但是除了這種情況,也存在着其他的監護人,很多人對此想要了解一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監護人是撫養人嗎?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監護人是撫養人嗎?

在某些情況下,根據法律的規定,確實監護人他就是不讓人

監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爲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 撫養人,是指對有血親關係的未成年人供養的人。

監護人具有法律意義,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爲能力,並依法律規定產生,監護人有可能是被監護人的父母,也有可能是被監護人的親友。撫養人一般指具有血親關係的長輩對晚輩的具有撫養的人,不是依法律規定產生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的監護人,爺爺奶奶不是法定的監護人。

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死亡或者無法查找到下落的,可以由爺爺奶奶作爲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學校能成爲未成年監護人嗎

在法律上,學校成爲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是有很嚴格的前提的,在一般情況下,學校是不能承擔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職責的。當然,在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積極採取各種措施,防止各種學校傷害事故的發生這個問題上,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和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

但如果有了不幸事故的發生,就應該依據法律上的“過錯原則”,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就應該賠償,沒有過錯的就不予賠償。“有無過錯”這條原則,是確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不應該把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認爲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但是要向大家提醒注意的是,在我國,監護人和撫養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讓人是具有扶養義務的血親監護人的話,是負有監護責任的人員,但是,通常情況下,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就是他的撫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