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十八歲還屬於被監護人?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十八歲還屬於被監護人?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是存在着監護人這種說法的監護人,他主要是對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進行的一種監護,對他們的日常生活以及教育進行的一種監督和管理,當然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十八歲還屬於被監護人?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十八歲還屬於被監護人?

1、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爲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一般情況下,只有未成年人才需要監護人。成年人的,只有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才需要設定監護人。

3、民法通則

第十四條 【監護人的法定代理權】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爲能力】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二、其他

對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會存在監護人的說法。

《民法通則》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

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第十九條 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根據他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首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規定了已滿18週歲的成年人如果在精神狀況上沒有什麼問題的話,那麼就不需要被監護了。其次就是如果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能力的人,他也是需要進行監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