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轉讓的條件包括哪些

撫養權轉讓的條件包括哪些

撫養權的轉讓也可以說成是對撫養權的變更,一般在夫妻離婚的時候是對子女撫養權做出安排的,但日後也有可能因爲一些客觀原因而需要轉讓撫養權。此時撫養權轉讓的條件包括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撫養權轉讓的條件包括哪些

撫養歸屬的變更,有兩種形式:

1、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

2、一方要求變更。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另外,對於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二、變更撫養費的條件是什麼

1、基於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以及撫養費的數額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爲原則,在原定的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確定的數額已明顯不夠時,子女當然有權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爲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請求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爲以下幾種:

(1)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2、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子女撫養權的轉讓,多數情況下是因爲原先撫養子女的一方死亡或者喪失了勞動能力,沒有經濟來源,此時纔有可能將撫養權進行變更。同時,子女的撫養費也是可以增加或減少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