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撫養費起訴怎麼寫?

追加撫養費起訴怎麼寫?

很有可能在夫妻離婚確定孩子撫養費的時候,孩子年齡尚小,甚至還沒有開始讀書,因此當事人計算的撫養費就相對比較低。而之後孩子開始上學了,涉及到的費用自然就會相應的增加。那此時一方要求追加撫養費,而另一方不同意,依法向法院起訴了之後這個追加撫養費起訴怎麼寫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追加撫養費起訴書範文

原告:周小×,女,1995年10月2日生,漢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陽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王××,女,1969年×月×日生,漢族,北京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系原告生父):周××,男,1963年×月×日生,漢族,北京市,××公司職工,住北京市海淀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訴訟請求:

責令被告從起訴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2000元。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被告親生女兒。2000年6月×日,被告與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經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原告由母親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該撫養費在當時也僅夠維持。

但隨着近年物價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學及生活開支的需要,每月800元的撫養費早已不夠。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獨自承擔原告的撫養費用非常困難。被告雖有較高的經濟收入,但基於與生母的關係惡化,拒不增加撫養費用。

爲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 人民法院

具狀人:周小×

代理人:王××

年×月×日

相關法律知識:如何追加孩子撫養費?

法律規定可以追加撫養費的情況有: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如:原來的撫養費是數年甚至十幾年前訂的標準,已趕不上物價上漲的幅度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解釋(一),父母撫養孩子的義務截止到孩子十八週歲。一般情況下,超出十八週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孩子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父母已無法定支付的義務。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明確指出,孩子超過十八歲,尚需父母履行撫養費義務的情況,是指:

(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

(2)孩子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在實踐中,很多人認爲撫養費標準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到30%。其實這種觀點是不完全準確的。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因素。

經過上文的介紹之後,相信大家此時已經大概知道追加撫養費起訴怎麼寫了吧。不管是對撫養費的增加還是減少,這都是屬於對撫養費的變更。但現實中最後到底能不能變更成功,需要看當事人提供的變更理由是什麼,同時還要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