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監護權的後果是什麼?

一、剝奪監護權的後果是什麼?

剝奪監護權的後果是什麼?

剝奪監護權的後果是不能再實施監護權,但必須要支付每月的撫養費用;

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條,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時,可以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或是 申請變更監護人;2006年,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司法保護部分新增加了第53條“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經 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二、法院可剝奪父母監護權的七種情形有哪些?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爲,情節惡劣的;

7、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爲的。

三、誰可以申請撤銷不合格父母的監護權?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3、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4、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以上個人或機構均可申請撤銷監護權。

綜合上面所說的,剝奪監護權是應該由法院來實施的權利,對於這個權利也要由當事人來進行申請纔可以處理,對於被剝奪監護權的人不能再實施自己的監護權,但也一定要支付撫養費到孩子成長之後才能終止,所以,只要不符合監護人資格的一律會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