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權確定歸屬的因素有哪些?

(一)關於確定子女歸屬問題的決定因素以及法律依據

子女撫養權確定歸屬的因素有哪些?

子女利益最大原則是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決定性因素

關於子女撫養的問題,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是“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更是明確地規定了,“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由此可見,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無疑是人民法院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首要原則,同時也是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決定性因素。

(二)《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離婚後,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決定因素是可以確保子女最大利益。其次,還要具體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健康條件(比如有無不良嗜好,有無惡性疾病等),以及子女隨哪方生活的時間更長等,在判定歸屬時,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也有可能作爲判定撫養權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首先,需要從有利於子女的權益出發。如果子女自己想給着父母其中的一方,那麼,人民法院應當尊重子女的真實意思。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兩週歲以下的子女,除非是有特殊情況,正常情況之下都是隨母方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