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作爲監護人有權處理房產麼?

父母作爲監護人有權處理房產麼?

一、父母作爲監護人有權處理房產麼?

監護人處理被監護人房產,依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不受侵犯,不得隨意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沒有盡到職責,致使被監護人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賠償其損失財產,並撤銷其監護資格。

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爲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根據這一規定,監護人只有保護被監護人財產的權利,沒有處分的權利,除非其處分行爲必須對被監護人有利。

二、監護人的人選怎麼確定?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成年的兄、姐;

(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綜上所述,父母作爲監護人應該盡到義務,保障子女的財產安全。有些被監護人從祖父母那邊繼承到房產,這屬於合法財產,監護儀不得隨意處置變賣。監護人只能保管,如果沒有徵得被監護人的同意就將其賣到,由此造成的損失監護人應該承擔,還可能被撤銷監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