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繼監護人變更,需要辦手續嗎?

過繼監護人變更,需要辦手續嗎?

一、過繼監護人變更,需要辦手續嗎?

依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一些規定,具體如下:

1. 孩子過繼,被收養人條件。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 孩子過繼,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週歲。

收養人只能收養1 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棄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

過繼監護人變更,需要辦手續嗎? 第2張

3. 孩子過繼,收養人擬收養孩子須提供的材料

(1 )收養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複印戶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須複印子女的戶口簿);

(2 )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3 )收養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4 )收養人常住地的區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

(5 )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的原件和複印件。(複印件一律採用 A4 紙。)

4.孩子過繼,一般社會機構孩子收養的程序。

(1 )夫妻雙方年齡均滿30週歲,身體健康、有良好經濟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自願收養孩子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當地民政局申請收養。

(2 )經市民政局審覈後符合收養條件的,領取《收養登記申請書》。

(3)如初步同意收養該孩子,由擬收養人填寫相關表格,等待審批和現孩子撫養一方同意。

(4 )經過3-6 個月的觀察,同意收養該孩子的,認真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帶齊有關收養材料,提供被收養人正相片若干張,到民政局登記確認。

過繼監護人變更,需要辦手續嗎? 第3張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相關法條規定: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條  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爲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對於從親朋好友間等家庭之間過繼孩子的,需要政府公證下訂立過繼協議,如若沒有經過公證,其事實收養和過繼關係並沒有法律上的保障和承認,在往後的兒女撫養教育、繼父母贍養扶助、財產繼承等都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