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離婚女方能要下娃撫養權嗎

一,法律上離婚女方能要下娃撫養權嗎

法律上離婚女方能要下娃撫養權嗎

夫妻離婚後,孩子歸一方撫養。經過一段時間,一方或雙方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如果雙方都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孩子的父母雙方可協商,達成協議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一方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男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男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女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關於子女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撫養權的問題只要自己確定就需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操作,但是在實際問題的處理上需要自己按照具體的條件進行諮詢,不過只要自己的處理存在些許的要求,問題的嚴謹性就會不會出現偏差,但是最爲重要的就是自己需要注重法律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