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對撫養權存在哪些誤區?

目前對撫養權存在一些誤區,主要體現在兩歲以下孩子歸同性別父母撫養及失去撫養後就不用監護孩子等。這些都是不對的,原則上兩歲以下的孩子歸女方撫養,而離婚後也不會改變父母的撫養監護義務,失去撫養權的一方的撫養義務是支付撫養費。

目前對撫養權存在哪些誤區?

1、誤區一:兩歲以上的孩子由同性別的父母撫養

針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從未有明文指出類似“同性別撫養”等審判規則。不可否認,在司法實踐中兩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隨同性別父母生活的可能性確實較大,但法官更多會綜合參考各方面的因素做出最終的裁判。還包括父母雙方的同孩子的親密程度、收入情況、受教育程度、性格個性、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等等,都會影響到撫養權的歸屬。

2、誤區二:離婚後撫養權判給對方,當事人對孩子就沒有任何法律義務。

失去撫養權不等於沒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另一方面,未成年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後者享有與承擔監護權的權力與義務,除非出現死亡、父母子女關係的依法終止或監護權被依法剝奪的法定事由外,監護權不可被剝奪和限制。

3、誤區三:撫養費只能給到孩子18歲成年爲止

在雙方有給付能力的前提下,撫養費須給付到子女可獨立生活爲止。

撫養費的數額、給付起止時間、給付方式等並非機械而不可變的。即便子女已經成年,但就目前的現實情況而言,18歲-25歲的成年人中的絕大多數爲在校攻讀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學生羣體,他們客觀上並不具備獨立生活的能力和條件,經濟上無法自給自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此也有相應的規定,指出撫養費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