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賠存在哪些誤區

工程索賠存在哪些誤區
承包商不敢進行索賠
承包商不願意對業主提出索賠,也不敢進行索賠,這是因爲施工企業缺乏對建築行業內索賠的正確認識,片面地認爲索賠不利於與建築單位合作,怕搞壞與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關係,怕影響後續工程承包,從而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失。而在國際建築市場裏,不會合法索賠的承包商是被業主看不起的,認爲其管理能力低下。
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
不懂得合同管理與索賠的重要性,由於不熟悉相關法律、法規,一旦發生經濟糾紛,施工單位就不會或不善於運用法律手段來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也分不清依法賠償和依法懲罰的界線,很難有利地利用科學的合同管理,對自己項目的損失進行工程索賠。
承包商不會進行索賠
很多的施工企業並不懂索賠,這是因爲長期以來施工企業缺乏法制觀念和合同意識,很多人認識不到自己的權力,不懂得利用索賠來補償自己遭受的損失,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實際上施工企業的盈利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是否懂得索賠和善於索賠。施工企業不會索賠,這是因爲施工企業管理落後,不熟悉工程索賠的程序和方法,企業基礎工程薄弱,缺乏索賠必需的有關資料、數據和記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發包人的過錯,建築企業可以依據這些條款向發包人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這種要求即爲索賠。
《全民所有制建築安裝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第七條
工程的承包價格應由企業與工程發包單位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透過投標競爭,在雙方簽訂工程承包合同中規定。在工程施工中,如發生工程量變化,設計變更等,企業有權要求按有關規定調整預、決算。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