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監護人可變更嗎?

老年人監護人可變更嗎?

大家都知道未成年人肯定是有監護人的,但是對於老人來說有的時候也是有監護人的。因爲老人到老了之後有時自己不能照顧自己,這個時候在我們國家的法律當中規定也是需要有監護人的。監護人是可以進行更改的,那麼老年人監護人可以改嗎?

一、如何變更老人監護人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透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着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

二、老人可自主選擇監護人

《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依據該條款,老年人在智力正常時,可以透過書面協議方式,選定自己信得過的親友或社會保障機構作爲自己的監護人,當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爲能力時,確定的監護人就立即履行監護職責。

除了確立成年人監護制度外,《民法典》還透過更加完善的制度設計來保障被監護人的權益。比如,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針對監護人不履行職責的情況,《民法典》也做出了具體規定,明確若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爲、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爲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以上這些規定,都是對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完善,是《民法典》很大的一個亮點,適應了中國老齡化社會發展的要求,有利於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對於老年人監護人可變更嗎的問題我們國家的法律說明當中規定了如果監護人不履行監護人的義務的話監護人是可以進行變更的,但是變更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進行變更的,而是需要經過一定的流程,老人也是可以自己進行指定監護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