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監護人年老如何變更?

關於監護人年老如何變更?

我們大家都知道,你養我長大,我養你到老,這是中華民族亙古不變的傳統,身爲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身爲父母,有撫養子女成長的責任,但是,如果父母不幸去世,未成年人應該交由祖父母養育,但是,老人的年齡不斷增加,心有餘力不足,那麼,關於監護人年老如何變更?

一、如何變更老人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按照特別程序審理;既要求承擔民事責任,又要求變更監護關係的,分別審理。

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單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透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着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二、老人可自主選擇監護人

民法總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依據該條款,老年人在智力正常時,可以透過書面協議方式,選定自己信得過的親友或社會保障機構作爲自己的監護人,當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爲能力時,確定的監護人就立即履行監護職責。

現行民法通則只規定了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制度,而對智力障礙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監護一直存在立法的空白點,而民法總則相關條款彌補了這一空白。

除了確立成年人監護制度外,民法總則還透過更加完善的制度設計來保障被監護人的權益。比如,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針對監護人不履行職責的情況,民法總則也做出了具體規定,明確若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爲、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爲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以上這些規定,都是對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完善,是民法總則很大的一個亮點,適應了中國老齡化社會發展的要求,有利於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如何變更老人監護人?既然成爲了老年人的監護人,就應該要爲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有虐待老年人的行爲可能要受刑罰。變更老人監護人的時候你對相關的內容不太瞭解,需要的時候可以來本站找專業的律師諮詢解決方案。

但是監護人已經沒有能力撫養被監護人,那麼監護人可以選擇變更,但是應該爭取被監護人的同意,同時,新的監護人應該從未成年人的近親屬中產生,比如兄弟姐妹,但是,如果被監護人成年,可以不用進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