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第二監護人是誰,有哪些法律說明

孩子的第二監護人是誰,有哪些法律說明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法律上監護人並沒有區分爲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爲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2、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3、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我國的法律對未成年人的合法法律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如親屬或朋友沒有人進行擔任這類監護人的,可有相關的當地政府進行監護,或當地政府進行指定的,對這類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這類糾紛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