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監護人夫妻一方可以擔任麼?

民法監護人夫妻一方可以擔任麼?

一、監護人是夫妻一方可以麼?

精神病人對自己的行爲不能判斷對錯,首先應由醫院的相關證明。夫妻雙方如果都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就不存在監護人的問題。監護人可以是,配偶,父母,子女。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指定監護的程序是怎樣的?

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利機關指定的監護。從《民法典》的規定看,指定監護實際上是法定監護的延伸,仍屬法定監護範疇。指定監護只是在法定監護人有爭議時才產生。所謂爭議,對於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監護人範圍內的人爭搶擔任監護人或互相推諉都不願意擔任監護人;對於成年精神病人則監護範圍內的人對擔任監護爭議,爭議項如同前述。《民法典》規定的指定監護的權力機關,是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委員或村委會委員。指定監護可以是口頭方式,也可以用書面方式,只要指定監護的通知送達被指定人,指定即成力。被制定人不服指定的,可以在接到制定通知次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指定監護未被制定人提起訴訟時,自收到通知後滿30天后生效;在提起訴訟時,自法院裁決之日起生效。

綜上所述,監護的對象不僅是未成年人,即使成年人結婚後,在某些情況下也需要監護。比如是精神病人,其對自己的行爲判斷存在認知問題,這個時候,夫妻一方就應該承擔起監護責任,在《民法典》中對此進行了明文規定。當然,雙方離婚後,這種監護關係就中止。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