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監護人是什麼意思?

一、臨時監護人是什麼意思?

臨時監護人是什麼意思?

臨時監護人就是透過委託監護合同而設立的監護人,臨時監護人只承擔部分監護責任,被監護人的監護人仍然是主要監護人。有委託監護則有臨時監護人。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爲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定監護人。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親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臨時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的法定職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

被監護人出於民事行爲能力的限制,不具備全面充分的自我保護能力,相對容易遭受到來自外界的的侵擾和損害。對此,監護人有權利和職責予以保護。

(二)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代理進行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所代理進行的活動領域不限,較多地表現爲諸如買賣、租賃、借貸等財產性質的活動,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質的民事活動。

(四)教育和照顧被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盡到教育和照顧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職責,使其獲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如果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在司法實戰中,在法定監護人沒有時間親自保管被監護人的財產時,會臨時聘請他人來代爲處理監護事宜,這樣的監護人就被稱爲臨時監護人,具體情況下也是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的要求來履行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