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不讓探視權嗎?

離婚後孩子不讓探視權嗎?

對於有孩子的家庭來說,夫妻雙方鬧離婚,要解決好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孩子撫養,很多時候雙方都會圍繞孩子撫養引發爭論。對於沒有直接撫養的一方,履行義務的同時也享有權利,比如探視權。那麼,離婚後孩子不讓探視權嗎?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離婚後孩子不讓探視權嗎?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應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的權利。”

該條規定就是探視權行使以及探視權受限的法律依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

因此可以說,離異夫妻之間應該互相寬容和理解,探視權的具體行使需要雙方協商確定合情、合理的方式。除非一方能夠舉證出另一方有精神病、虐待狂或者是傳染病,法律才能剝奪另一方的探視權。

加強人們對探視權的認識,告知人們特別是離婚雙方探視權不僅是離異父母與子女的一項權利,同時還是離異父母的一項法定義務。正確的行使權探視權,才能確保對子女健康的成長。如果對方不予協助執意阻撓可以收集相關證據相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簽署協議,不過我建議最好可以的話還是協商解決避免給孩子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二、探視權的特點是什麼?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爲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爲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中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爲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爲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爲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於血統關係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爲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透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小編談了談自己的看法。離婚後支付撫養費的一方,享有探視孩子的權利,這個是法律規定的,沒有特別情況,對方不得拒絕或者阻止。如果阻止探視,當事人可以發起訴訟,要求法院強制執行,但是這個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孩子感受,確保孩子得到健康成長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