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小孩撫養怎樣處理?

現今社會中,離婚案件越來越多,那麼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情況妥善解決。父母離婚,有孩子的就需要考慮孩子的撫養問題,孩子的撫養問題是尤爲重大的問題,那麼父母離婚小孩撫養怎樣處理?下面我們聽聽小編的看法。

父母離婚小孩撫養怎樣處理?

一、離婚孩子撫養權歸誰

父母離婚後,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二、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如何處理

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於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綜上所述,對於父母離婚小孩撫養怎樣處理這一問題,要根據孩子的具體年齡具體事件分析,同時要考慮孩子的生活環境對孩子的健康有利,如父母雙方有約定,按照約定即可,如沒有約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情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