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協議是我們生活中比較常用到的一種法律文書,尤其是遺贈撫養協議雙方不但互負權利義務而且兼具了人身和財產方面的雙重法律關係,因此一般都會以協議的方式將其製作成法律文書,但是很多人又擔心,沒有公證的撫養協議有效嗎,我們今天就來了解一下。
一、沒有公證的撫養協議有效嗎?
協議是一種當事人雙方合意的行爲,只要當事人雙方是在自願、真實的意思表達基礎上籤訂就具有了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公證也可以選擇不公證,公證並不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必須要件。
二、辦理公證事項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1、合同
2、繼承
3、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4、財產分割
5、招標投標、拍賣
6、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和犯罪記錄
8、公司章程
9、保全證據
10、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三、及不予辦理公證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辦理公證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監護人代理申請辦理公證的。
2、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係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專業技術鑑定,評估事項的
4、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有爭議的
5、當事人虛構、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6、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
7、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
8、申請公證的事項違背社會公德的
9、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
四、辦理撫養協議公證應注意什麼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九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係;
2、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範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範圍。
由於《變更撫養權協議》雙方當事人對被撫養的孩子有特定的人身利益,公證處的公證人員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要求雙方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手續,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沒有公證的撫養協議有效嗎”,撫養協議的公證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雙方當事人可自行協商,如果雙方當事人覺得需要公證可以向公證機構申請。未經公證的撫養協議並不影響其效力。但是有的公證需要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是不能委託的。想要了解更多關於公證如何辦理的,歡迎登陸本站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