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撫養費裁判規則是什麼?

婚內撫養費裁判規則是什麼?

一、婚內撫養費裁判規則是什麼?

1、婚內爭取撫養費的方法有協商和訴訟這兩種。

2、婚內請求支付撫養費是可以的。我國在2011年8月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這樣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撫養費標準數額的具體衡量因素

1、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實際需要。

撫養費數額的確定原則,以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爲需要。那麼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首先要考慮的是,子女在父母離婚前的實際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情況。有的孩子在父母離婚前,生活條件較好,還報了各種學習班,在父母離婚時,就應考慮這些情況,儘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狀態。以避免父母的離異,對孩子造成過多的心理恐慌。

離婚父母,在離婚時,不能不顧子女的生活實際需要,無端地擡高撫養費要求,以此作爲離婚的條件,這是不適當的。

2、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能力。

對於撫養費數額的確定,還要考慮父母的經濟收入能力,特別是給付撫養費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較強的,適當多承擔一些;支付能力較弱的,適當少承擔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曾於1993年對於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過司法解釋,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在實踐中,很多人仍堅持要求按照這個標準執行。部見上,雖然這個規定未撤銷,但是已不適用。這個規定是十五年前的生活費標準,在十五年後的今天,中國的經濟發展發生了巨大的飛躍,很多家庭的月收入達幾萬,甚至幾十萬,仍以20%至30%的標準給付小孩撫養費顯然沒有必要。所以,還要結合小孩的實際需要來參考。

3、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費水平。

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費水平也是一個重要的衡量指標。以此標準爲基礎,過高或過低的撫養費顯然都是不適當的。

在近年的司法實踐中,若雙方對撫養費的具體數額爭議較大,而有給付撫養費義務一方的經濟收入又不穩定,人民法院常會以當地的居民消費水平作爲判定給付撫養費數額的標準。

婚內撫養費的支付標準與離婚後的撫養費支付標準並沒有什麼不同,需要注意的是,雙方在制訂撫養費標準時,必須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個人的工資收入情況來進行認定,如果制訂的標準不合理,則可能造成無法支付撫養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