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孩子優先判給誰

一、夫妻離婚孩子優先判給誰

夫妻離婚孩子優先判給誰

一般說來,離婚時,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也就是說,離婚怎麼判孩子,取決於以下幾個方面: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對兩週歲以上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它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育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雙方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二、撫養費的標準是什麼

撫養費可根據以下標準給予:

1、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2、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4、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更對子女負有撫養義務,直到孩子成年。

5、撫養費應當分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實在無能力支付的,可以用財物折抵撫養費或申請延期支付撫養費,在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生效後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夫妻辦理離婚手續在孩子撫養上有矛盾的,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判決。法院優先將孩子判給誰實際是考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進行考慮。並且,對於兩歲以下的孩子,在女方無特殊情況下,應當判給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