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子女撫養費標準怎麼確定?

西安子女撫養費標準怎麼確定?

子女撫養費一般在夫妻離婚訴訟狀評論該纔會涉及,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夫妻雙方沒有離婚的,承擔撫養子女義務的一方還是可以主張另一方給付撫養費。對於撫養費的給付雖然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但是根據每個地方實際情況不一樣還是需要根據當地實際來確定。下面,本站小編爲您介紹西安子女撫養費標準。

西安子女撫養費負擔的確定標準

一、子女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標準。

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人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人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人的50%。

(2)無固定收人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人或同行業平均收人,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可見,子女的撫養費可以變更。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援: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出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子女可以根據需要提出增加撫養費,給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據實際負擔能力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父母要求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的情況一般有:

(1)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且有撫養能力;

(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改造或勞動教養,沒有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能力,則應當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給付義務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適當減少或免除。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意負擔的,則生父或生母仍應按照原定數額給付撫養費。

二、子女撫養費給付期限的確定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12條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到子女18週歲爲止。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人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對於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三、子女撫養費給付方式的確定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人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在實踐中,爲了便於執行,無論撫養費是何種給付方式,都應該在調解協議或判決書中明確。

1、一次性給付。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爲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爲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爲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爲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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