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相關常識

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相關常識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擁有該權利的一方或雙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權決定是否與子女共同生活,該權利在子女成年時即消滅。

問題一:對於2週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法律如何規定的?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小孩還處於一個哺養期的階段,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若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問題二、兩週歲以上十週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對撫養權的歸屬一般怎麼處理?

答: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此外,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問題三: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如何處理十週歲以上子女撫養權問題?

答: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雙方對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問題四:在離婚時雙方約定未成年子女歸父親或母親一方撫養,但之後另一方想要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在什麼條件下可以提出變更?

答:主要分爲以下幾個方面: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相關常識 第2張

問題五、透過這個案件,我們可以看出,小孩的撫養權僅僅依靠看雙方的經濟條件,是不能確定小孩的撫養權歸屬,在處理這類案件的過程中,我們應該遵從哪些原則?

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我們應該遵循的一個大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來確定。

問題六、離婚時,未成年子女的撫育費用包含哪些具體項目?

答:我們統稱的未成年子女的撫育費用主要包含三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生活費,原則是每個月支付,經過雙方協商也可以三個月或者更長時間支付一次。第二個方面是教育費,這類費用主要是指小孩在學校產生的書本費,但是像業餘興趣班這類支出法律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如果雙方都有一定的經濟條件能夠承受此項費用,也可以計算在內。第三個方面是醫療費,這一項主要是指孩子因生病治療的費用,原則上要求到正規醫院有正式的發票,便於父母雙方的結算。

問題七、根據本案,我們還想問一下法院一般怎麼來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育費用?

答:未成年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大的原則是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另外撫育費用與子女年齡的大小和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有一定的關係。

問題八、如果離婚的時候約定一方不承擔子女的撫養費用,可是一段時間以後,撫養的一方已經無力獨自承擔未成年子女的撫育費用,應該怎麼辦?

答:可以以子女的名義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承擔撫育費用,因爲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雙方都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原則上這類案件法院都會支援的。除非是對方喪失了勞動能力,沒有經濟來源確實沒有撫養的能力。

問題九、未成年子女的撫育費用在離婚之後因爲客觀情況的變化還可以增加或減少嗎?

答:可以的,因爲子女的撫育費用與子女年齡的大小和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有一定的關係。如果在離婚時約定給付的生活費很低,隨着子女長大,隨着經濟收入水平的提高,是應該增加子女的撫養費的,相反,如果離婚時因爲對方有一定的經濟能力,約定的撫育費用很高,可是現在對方失業了或者收入降低了,沒有能力再按照原來約定支付撫育費用,也是可以經過雙方協商一致或者透過人民法院起訴將撫養費的金額適當降低的。

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相關常識 第3張

問題十、撫育費可以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怎麼計算金額和期限?

答:撫育費可以選擇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每個月支付,或者半年支付一次,這個是沒有明確規定時間的。但是實踐中我們認爲每個月支付比較普遍和恰當,選擇一次性支付則必須要對方自願,並能夠有這個經濟能力,原則上一次性支付是到十八週歲爲止,以離婚時的生活水平和物價水平來確定撫養費用。

問題十一、如果透過民政局協議離婚後,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向未成年子女支付撫育費用,應該怎麼辦?

答:《離婚協議書》是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結果,雖然有法律效力但是沒有強制執行效力,所以在一方不給付的情況下,只能以被撫養人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書或者民事調解書之後,一方仍然不給付,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問題十二、支付未成年子女撫育費用的期限法律有沒有明確規定?

答:根據法律的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原則上是到十八週歲爲止,如果子女年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的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育費。

問題十三、如果子女年滿十八週歲,尚未獨立生活,還可以要求父母承擔自己的生活費和學費嗎?

答:如果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當負擔必要的費用。

1、喪失了勞動能力或者雖未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十四、撫養關係的變更是否必須要透過人民法院?

答:這個要看具體的情況,如果離婚的時候是透過民政局協議離婚的,那麼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私下自己達成一個關於離婚協議書的補充協議,在補充協議中註明撫養權的變更以及撫養費的支付等問題。如果離婚的時候是經過人民法院,那麼還是建議透過人民法院進行撫養權的變更,因爲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是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如果私下協議變更,以後如果發生糾紛,原則上還是要以法院的裁判文書爲準。

實踐中還有一些非婚生育子女的,雙方解除同居關係以後如果要爲小孩上戶口,那麼則必須透過人民法院起訴拿到裁判文書以後,相關部門才能爲小孩上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