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方拒絕探視支付撫養費可以減少嗎

撫養方拒絕探視支付撫養費可以減少嗎

一、撫養方拒絕探視支付撫養費可以減少嗎

不可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探視方式撫養方同意的可以進行嗎

可以的。不撫養孩子一方探望孩子時,不需要經過對方同意,但應當提前告知對方。在司法實踐中,噹噹事人行使探望權時,對方不能阻止,並盡到協助的義務。如果被阻撓的,可以請求法院判決;

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聯繫,會面交流等權利。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都有探望子女的權利。探望權屬於身份權的範疇,是基於父母子女關係而享有的身份權。我國法律規定,對於行使探望權的時間、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看出,我國並未對如何具體的行使探望權作出詳細的規定,而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也就是由當事人協商在先,法院自由裁量在後。

撫養方是不能夠拒絕無撫養權一方進行探視的。同時無撫養權一方也應該正常進行支付撫養費。撫養費一般在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該比例可以適當進行提高。如果當事人無固定收入的話,那麼也可以適當降低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