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如何解決

2021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如何解決

一、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如何解決

1、協議處理:

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於子女隨哪方生活。

2、訴訟處理:

在離婚之訴中,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一般法院會尊重其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該尊重雙方協議。

子女不足兩週歲:

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週歲的子女,那麼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於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子女在兩週歲以上:

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爲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調節或判決的時候會考慮到這個因素,如果子女與祖父母關係較密切,那麼一般判決隨父方生活,相反,則隨母方生活。當然這是在雙方其他條件均等的情況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那麼子女自然不適於與之一起生活。

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麼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子女在十週歲以上:

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說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對於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二、如何爭取子女撫養權?

爲了最大可能地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收集證據: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如夫妻雙方的工作穩定情況、有無不良嗜好、工資收入、教育程度、思想品質等。

2、雙方父母的基本情況的取證

很多情況,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的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會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特徵。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特徵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爲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4、有表達能力子女的意見非常重要

一般來說,法院在處理撫養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10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記錄入卷,因此,律師可以提醒當事人,在離婚前或者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爲重要的。

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問題,一般法院會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情況:

1、應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孩子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2、應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者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10週歲以上的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是由父還是由母撫養,都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孩子的撫養權可以說是離婚夫妻需要重點處理的問題之一,當然在本身就沒有生育孩子或者孩子已經長大成人的情況下,其實可以說明清楚情況,也就不用再處理孩子撫養方面的問題。而實際關於撫養問題就包括了撫養權、撫養費、探視權等多方面的,這些都是在處理的時候應該考慮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