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2孩子撫養權問題怎麼解決

離婚2孩子撫養權問題怎麼解決

當今社會的人們已然不同於過去,文化、思想等方面在對外開放政策的逐步實施中受到了西方國家的影響。如果夫妻雙方的感情破裂,離婚是大多數人們的必然選擇,但是如果雙方有孩子餓,納悶孩子的撫養權則是離婚過程中的焦點。那麼,離婚2孩子撫養權問題怎麼解決呢?

一、新婚姻法離婚2個孩子撫養權歸屬

(一)兩週歲以下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首先,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

其次,如果出現某些特殊情況,父方也可獲得兩週歲以下子女的撫養權,這些特殊情況包括:

1、在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

2、母方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父方可獲得撫養權: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兩週歲以上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首先,在有利於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

其次,父母雙方均要求隨其生活的情況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三)兩週歲以上子女撫養權歸屬中的特殊情形——十週歲以上子女的撫養權歸屬

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子女一旦年滿十週歲,就意味着其作爲一個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心智成熟度及對外界的理解能力達到了一定的程度,可以對於今後自己隨父或隨母哪一方共同生活做出判斷和選擇。

綜上所述,上文既是對“離婚2孩子撫養權問題”的解答,當夫妻雙方選擇離婚時處於哺乳期的孩子一般交由母親撫養,如果是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則需要考慮孩子的意見,尊重孩子的選擇。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不可推卸的責任與義務,但是在離婚雙方因撫養髮生爭執時,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有權選擇跟誰生活。